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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资租赁公司

    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初期,是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引进租赁业务,为落后的中国经济提供了大量的货币资金和先进的设备、技术,从交通行业的出租车、船舶、飞机;建筑行业的脚手架、活动模板、塔吊、沥青路面摊铺机、混凝土搅拌站到其它行业大型成套设备,都可见到租赁机制,租赁业务已渗透到我国经济的各个部门、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国租赁业为我国经济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功不可没。

    众所周知,中国租赁业主要分为三大块:即人总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原国家经贸委委管国家国内贸易局系统的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归口金融行业,处于严管之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由于经历二次汇率变动,困难重重;内资租赁公司由于上部机构改革频繁,处于该管而未管。管理混乱,税法、司法解释前后不一,这种状况已给尚未壮大的中国租赁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十届人大浙江代表鲁冠球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递交的第1833号提案“关于大力推进租赁行业发展的建议”,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商贸易字[2003]50号文答复鲁冠球代表提案(附件一)。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整中国租赁业,我们期望中国租赁业迎来又一个春天。

    中国租赁业理应得到长足发展,关键是要盘活内资租赁公司。但是对于内租赁公司的定义,或者说具体所指,众说纷纭,有千家之说,也有万家之说,显然作为中央部、委归口管理的租赁公司是否多了些。参照人总行归口管理的租赁公司有12家,原外经贸部归口管理的租赁公司有41家,原国家经贸委委管国家国内贸易局系统的内资租赁公司也应在数十家之内,要详解内资租赁公司具体所指,还得从中国租赁业发展过程说起。

    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自1980年起引进租赁业务后,一直关注我国租赁业务,他先后指出:“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践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要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为国内现有老企业的技术改造服务,并努力推进国产设备的国内租赁,积极开拓出口租赁,使租赁在促进国民经济和四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纷纷设立,内资企业也纷纷试办租赁业务,其中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由于行业内企业设备极度陈旧,急需大量资金更新换代,曾是开展租赁业务的积极倡导者。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下属的某些省市成套局凭借计划经济年代长期从事设备成套业务的技术优势,开始试办设备租赁业务,取得经验,1985年5月,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在北京举办“租赁业务研讨班”,邀请人大教授、中信集团高级顾问徐维荣老先生主讲,以“融资”为手段、以“融物”为目的的租赁业务,以加速国营工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设备成套总局驻各省市成套局和当地建设银行都派代表参加。与此同时,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促成财政部发布(85) 财工字第 29 号文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85) 财会字第 49 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此后,各地成套局联合当地建设银行纷纷开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租赁业务,租赁项目立项程序和管理参照计划经济时代成套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这是国家投资由拨款改贷款之后,进一步向租赁转变,是国家投资机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那时成套系统的租赁业务在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上都远远超过系统内招标投标、设备监理、工程承包,成为各省市成套局仅次于项目成套的主要业务,有些成套局的租赁业务收入甚至超过项目成套收入,这对于长期靠财政部拨款,经济节据的设备成套系统来讲,无异是一次非常及时的输血。同时,各省市成套局的租赁业务又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深得地方政府赞赏,其无形资产远大于实际经济收益。1988年下半年,成套总局组织租赁业务人员参加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租赁业务函授大专班》学习,时间一年,以提高租赁业务水平。设备成套系统培养了一批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经验的租赁业务骨干队伍。1988年,为了适应当时环境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7号文《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原国家机械委的设备成套管理局及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设备成套局,实行物资部和机械电子部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1990年4月9日物资部下发(1990)物财字154号(物资部直属机械设备成套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会计制度”对设备成套系统经营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报经财政部同意,“通知”下达,进一步推动设备成套系统租赁业务的发展。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由于国家进行第二次大规模宏观经济调控,成套系统租赁业务和其他行业一样,为三角债所困,一度陷入困境。但仅用了两年多一些时间,设备成套系统租赁业务就纷纷从困境中崛起,并向更高层次发展。云南省设备成套局的租赁业务就是在九二年下半年,合作伙伴由昆明市建设银行升格为云南省建设银行,业务机构由局租赁部升格为云南省租赁有限公司,一套人员班子,两块牌子,两摊业务分别运作,在短期内原成套局租赁部还清昆明市建设银行贷款本息,成为全国设备成套系统内唯一还清贷款本息后并取得可观经济效益的单位。根据1996年11月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系统“通讯录”统计,全国28省、市、区设备成套机构,设有法人资格的省、市、区级租赁公司16家,在设备成套局内专设租赁部、处的有7家,为设备成套系统以租赁带动其他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当时的设备成套总局主要领导,却认为租赁业务利高风险大,是烫手的洋芋,好吃不好拿,断然决定设备成套总局不管租赁业务,从此以后,租赁业务在设备成套总局下发的所有文件中消失,一大批地方设备成套局已经经营多年的租赁机构如断了线的风筝,在经济风暴中挣扎。在他看来,是个明智之举,少了不少麻烦;但是在业内人员看来,该管的不管,是工作上失职。由于这个原因,设备成套系统的租赁机构成为无行业管理的经济界孤儿。但是,中国经济界都知道我国租赁业分为三大块:即人总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原国家经贸委委管国家国内贸易局系统的内资租赁公司(主要是设备成套系统的租赁公司)。这些情况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文件“关于鼓励开展国产飞机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都有提及。由于国家处于机构改革时期,中央机构变动频繁,设备成套系统的租赁公司几乎被人们遗忘,原来就有的融资租赁经营权正在逐渐被剥夺,在租赁业界处于非常不公平的地位,恢复、确认设备成套系统原来就存在的融资租赁经营权,刻不容缓

    . 成套系统长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

    1.拥有一批既有租赁理论知识、又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租赁业务骨干队伍:设备成套系统的融资租赁业务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八十年代中期设备成套系统经过业务培训,开始推广融资租赁业务,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1990年3月,由浙江省设备成套局姚润秋(原局长)、张莹(原租赁公司经理、现任局长)主编,原国家机械委设备成套管理局总工程师胡镇湘等主审的“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学概论”出版,原国家物资部丁孝浓副部长写序高度赞赏。全书共607页,47.6万字,该书深入探讨了设备成套工作的相关理论。其中第八章,成套设备的租赁(80页,5.3万字),详细论述了成套系统融资租赁操作的全过程,是成套系统实际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经验总结和文献佐证。设备成套系统拥有一批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经验的善于投资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租赁业务专业人材

    2.拥有低风险管理的经营机制:在计划经济年代,成套系统每年都要为中央和地方选择一批设备成套项目,并付之实施,项目涉及各个行业,此项工作由原设备成套系统综合计划部门完成,工作直接对口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建委。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这部分人员大部份转向租赁行业,多年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决策经验,大大降低了租赁项目的决策风险。其次,成套系统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租赁,以融物的形式实际存在,并以“实物租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且设备成套系统是以设备管理专长,在设备价格上不允许有水分,在设备品质上不允许伪劣、淘汰产品存在,高素质的设备管理技术确保租赁资金合理使用。与其他系统的融资租赁,或简称为“租钱”租赁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是成套系统的租赁公司一般负债较少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成为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下一步增资扩股、资产重组优势所在。

    3.拥有营业税纳税基数优势:成套系统租赁业务产生于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后转入国家物资部管理,其下属的租赁公司经营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租赁或称“实物租赁”,为购置租赁设备而支付的“本金”和为购置租赁设备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自然是租赁业务成本支出,税务部门按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作为营业税纳税基数。而经人总行批准的租赁公司(现称“金融租赁公司”)因为其拥有“金融”职能,参照税务部门对银行纳税的规定,“利息”是银行的主要收入,全额纳税。这种情况在高息年代,竞争优势更加明显,直到2000年下半年,税务部门才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按息差纳税。

    设备成套系统是由原计划经济执行机构转制而来,至今还保留部份财政差额拨款,上述1、2项业务优势是设备成套系统长期工作经验的结晶,是其他租赁公司一时难以超越的软技术,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作为内资租赁公司的代表,当之无愧。

    .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 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的经营资质正在动摇: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促成财政部于1985630发布的(85)财工字第29 号文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通过融资方式租赁的机器设备, 应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租入”。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根据此条款经地方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纳税。由于国内三大块租赁公司因行业差异,在营业税纳税基数上有很大差别,因而,国税总局先后下发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文把外经贸部和内资租赁公司排斥在外。20031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补充下文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一)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事实上,国家经贸委从未批过经营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和其他内资租赁公司一样处于无中央行业主管的状态,本来依法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资质正在被动摇,由此而引起的纳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法律上的司法解释都遇到了问题。这种混乱的状况,已经给国家、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难怪外资租赁协会屈延凯先生发表专稿、大声疾呼,“融资租赁不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专利”,因为,它给新兴的中国租赁业造成的危害实在是太大了。

    事实上,设备成套系统租赁企业的机体中存有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基因,后由国家物资部培育长大,国家经贸委在即将撤并前夕,准备审批一批内资租赁公司(我公司在被提名之列),由于时间紧迫,未能完成,留下遗憾。

    2.设备成套系统发展壮大需要租赁公司的支持: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后,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率先引进信托、租赁业务,为落后的中国经济提供了大量的货币资金和先进的设备、技术;外国企业也以租赁的形式向中国推销其产品,其中尤以美国的波音公司最为典型,国际金融机构也纷纷到我国沿海地区设立合资租赁公司,用租赁的形式推销其本国产品。加入WTO组织后的中国,已非昔日的中国,我国经济已具备了向世界经济扩张的实力,中国人已开始在世界各地收购外国企业,今日的中国人已经让外国人刮目相看。

    设备成套系统是由第一代德高望重的国家领导人亲自倡导建立,成立于我国开始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1959年,专门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成套设备和技术服务,是一支知识密集型的专业队伍,一直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和重视,在技术上设备成套系统完全有能力溶入国际经济。在稳固国内市场的同时,发挥设备成套优势,开发国际市场,到国际市场开拓租赁,设备成套,招标投标、设备监理、工程总承包以及交钥匙工程乃至BOT项目业务。其中租赁可以带动其他业务,成套系统需要租赁资金带动其他业务,租赁公司也需要成套技术减少租赁风险。

    .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急需恢复“融资租赁”资质:设备成套系统租赁机构是原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要求设立,经地方政府批准、注册登记,后经原国家物资部培育发展的内资企业,按财政部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发布的(85)财工字第29 号文件,“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通过融资方式租赁的机器设备, 应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租入”的规定。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合理合规。然而,时至2000年7月7日,国税总局下发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000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文国税函<2000>909号文,“(国税函[2OOO]514)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0031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补充下文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一)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文件终于使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根据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取得了与经人总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待遇。但是中国经济界的孤儿——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和其他内资租赁公司却是实实在在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企业,我们内资企业是否可以像外资企业那样,根据WTO的基本法律原则要求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不受歧视。现在,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存在,行业归口国家商务部,理应恢复设备成套系统租赁公司原来就有的“融资租赁”资质,给予内资租赁公司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设备成套事业要成为展翅九天的大鹏,设备成套事业需要租赁业务予以支撑。

    中国租赁业期望申办2005年世界租赁年会,目前这种混浊的状况急需改变,内资租赁公司期望国家商务部的支持,中国租赁业需要国家商务部的支持

                                                              陈 敖
E-mail:chenaoyn@163.com
                                                            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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